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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严打造谣不是压制言论自由

2013年11月20日

最近,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不断深入推进,“秦火火”、“立二拆四”、傅学胜等网络“大谣”先后被依法刑拘,彰显出我国依法治理网络谣言的决心和力度,得到了绝大多数公众的拥护。
  但是,国内外也传出另外一种杂音——有人认为中国借打击网络谣言压制言论自由,甚至把微博大V薛蛮子嫖娼被抓,也视为中国以抓嫖为名行压制言论之实,全然不顾薛蛮子之前多次嫖娼,而这次是自己撞在警方枪口上的事实。
  无论如何狡辩,用“言论自由”为网络谣言辩护,都不具有任何说服力。一些在言论自由方面持双重标准的西方国家,常常把“压制言论自由”这顶大帽子往中国头上扣。
  国内也有些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而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诬蔑、陷害,或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造谣,引发社会不稳定。这些行径一旦受到应有的限制或打击,“言论自由”就会被他们抬出来当作挡箭牌,转移人们的视线。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神圣权利。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言论自由包含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内。它所保护的是人们在意见表达方面的自由,其法理基础是宽容主观好恶、承认观点多元。
  从近期查处的一系列网络造谣事件来看,被打击对象无一不是造谣者。
  言论自由不等于造谣自由。公民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社会责任。道理很简单,如果简单地把“言论自由”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受任何限制,这种滥用民主权利的后果,必将是谁都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
  事实也证明,即使是在西方国家,如果有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法律制裁。网络谣言并非言论自由的范畴。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自由的下限是事实底线和道德底线,自由的上限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依法依规打击谣言,不是压制言论自由,而是对所有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民主权利和责任的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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